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
111年12月9日111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

113年5月24日112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國立陽明交通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總務處為有效管理所屬室內外活動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之使用及拍攝等活動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校秉持校園中立,本要點所有場地僅供學術、藝文、演藝、慶典、集會及康樂活動使用,如屬政治性、宗教性及商業性等相關宣傳與活動應專案申請

,經總務長同意後方可使用。三、本場地申請程序如下:

(一)採線上申請,審核通過後得以使用,惟優先提供校內單位使用為原則。 (二)經審核通過,若有取消場地使用之需要,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,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取消場地,已繳交費用全數退還;七日曆天內取

消,僅退保證金;如申請單位擬變更場地使用計畫,應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,概不受理。

四、本場地收費標準如下:

(一)場地各項收費及保證金計算標準如附表。

(二)全校性重大活動(校慶、畢業典禮、新生入學、校級會議、校長有約、圍場閱卷、招生活動、慰靈公祭、加袍(冠)及授袍典禮,校內行政措施舉辦之活動),免收各項費用。

五、使用本場地之申請單位應依行政院訂頒「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」規定,於場地「舉辦活動」、「場地委外」、「場地出(租)借」或「從事有風險之實驗」時,根據其活動及場地風險屬性,額外投保並保額加倍,再附加活動舉辦期間責任(包含僱主責任)等類似相關保險,本校得視活動舉辦情形,於使用日五日曆天前請申請單位提供保單予本校備查。

六、本校因緊急需要無法按原申請時間提供場地,得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;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,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補繳或退還差額;申請單位不能或不願變更者,本校得取消原核准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。

 

七、本場地管理單位總務處各組得依場地特性,另訂各場地管理注意事項。

八、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要點及場地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,如因不當使用導致設備故障或場地毀損,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。

九、本要點管理之場地,如有下列情事者,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,除沒收保證金外,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本場地使用申請。

(一)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。

(二)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。

(三)使用時有損本校場地建築與設備者。

(四)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,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園安全行為者。

(五)違反本要點或場地管理注意事項者。

十、借用本場地進行戲劇、廣告、商業攝影活動時,申請單位應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借用,並提供拍攝企畫書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始得拍攝。

十一、    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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